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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招摇撞骗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021988********,汉族,大专文化,哈铁绥化**段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王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另案处理)着人民警察服装,佩戴警用标识,冒充人民警察对绥化市北林区城区内的**网吧、**网吧、**网咖等多个场所进行检查,目的为博得女孩好感并加微信。王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凌晨主动到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网安大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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