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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91********,蒙古族,中专,无,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县,住**镇**沟*号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2月4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祁连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祁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四川**建筑有限公司驻西宁办事处负责人,四川**建筑有限公司中标的祁连县**企业**项目由张某某与祎某负责实施,2019年9月至12日,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多次向第三方青海**劳务有限公司转入了410余万元,用于支付祁连县**企业**项目农民工工资,但410余万余农民工资专项资金被青海**劳务有限转入了由张某某提供的个人账号内,410余万元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中300余万元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剩余钱款张某某和祎某用于支付建筑材料款等挪作他用,导致“祁连县**企业**项目”中农民工工资1546105元未能及时发放。祁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祁劳社监令字【2020】第01号),到该决定书规定期限为止,未履行责令改正决定。2020年1月22日祁连县人力资源保障局将该案移送祁连县公安局。2020年1月23日祁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当日,由马某某(张某某亲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祁连县工信局账户向祁连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转账181万元,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546105元现已全部清欠完毕。

本院认为王某某作为四川**建筑有限公司驻西宁办事处负责人,四川**建筑有限公司已按期将劳务费转入第三方青海**劳务有限公司的情况,王某某没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国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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