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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肃州区人,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酒泉市肃州区**号楼**号,系酒泉**有限公司**。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相对)。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上网追逃,同年4月10日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王某某系酒泉**公司**和实际**,其在生产经营的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间,雇用杨某某、何某某等19名劳动者劳动生产,后拖欠该19名劳动者劳动报酬总计296813元。劳动者投诉后,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1月27日以张贴送达和短信补充通知的形式责令支付,王某某逃避处理并仍然拒不支付。2019年12月11日,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查处,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2月24日上网追逃,王某某于4月9日支付1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合计236983元,于4月10日支付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合计31350元并投案自首,于4月17日支付1名劳动者劳动报酬15000元,于4月20日支付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合计13480元。至此全部付清19名劳动者劳动报酬296813元,19名劳动者均书面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19名被害人陈述及提供的书证、公司生产**及财会人员证言、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材料、上网追逃及到案经过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承认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额退赔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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