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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71967********四川省芦山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现甘肃兰州市城关区****号,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9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祎,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进行了讯问,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党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等24名工人在皋兰县**镇“皋兰**有限公司大棚工程”项目中务工,该项目由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王某某为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中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党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等24名工人工资92590元。至皋兰县公安局立案之日,仍未支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皋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皋兰县人民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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