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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72********,汉族,本科文化,白银市平川区**工勤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白银市平川区**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7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关某某、白银**商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作出(2016)甘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某、关某某、白银**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周某某返还借款本金400000元,承担利息和逾期利息183800元,该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关某某、白银**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依周某某的申请,于2018年6月11日查封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白银市平川区**西路**小区**幢**单元**室住宅用房,于2019年1月16日向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某某缴纳执行款475665元,缴纳执行费8357元。2019年9月4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以(2019)甘0403执恢**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王某某、关某某所有的位于白银市平川区**西路**小区**幢**单元**室住宅用房予以拍卖。2019年11月22日,黄某某以541884元拍得该房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要求王某某配合执行,迁出房屋,但王某某未迁出。2019年12月9日,平川区人民法院以公告的形式责令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主动迁出,王某某未迁出,后法院多次催告,王某某仍未迁出。

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2020年7月20日,王某某迁出房屋并将该房产交予黄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其一、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二、王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三、从立法意图看,设立该罪名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解决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执行难”问题。本案在案件移送起诉后,王某某迁出并已交付房屋,已经履行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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