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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号,住山东省临沂市****号楼**因犯诈骗罪,2010年7月21日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二万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退回莒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莒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7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016年2月4日,莒县人民法院就姚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后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拒不履行调解书规定的给付姚某某191691.6元水泥款的义务,姚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莒县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19日王某某履行30000元,同年3月份履行10000元。2018年1月2日莒县人民法院以王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存有规避执行的行为为由,将该案移送至莒县公安局侦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6日到莒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给付所欠姚某某剩余水泥款及利息18000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起诉人王某某对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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