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刑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4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6月1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3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7月10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必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处泌阳县**办事处**村委**村村民王某某退还其所租种的8亩村组机动地,并且把土地上面的附属物拆除,排除妨害。王某某以种种原因为由拒绝履行法院判决。2016年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要求王某某申报个人财产,王某某拒不申报个人财产。2017年6月王某某家人拆除地面上的建筑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得到村民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得到受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日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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