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0********,汉族,大学本科,原前郭县**局局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住**小区**楼**单元**室。曾因受贿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经松原市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任前郭县**局局长期间,受其同学许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在执行申请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纪某某、王某某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滥用职权,为许某某所在的吉林省**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姜某某未能优先受偿执行款,给姜某某造成了超过十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虽然姜某某通过诉讼挽回了损失,但致前郭县法院多支付人民币21109.75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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