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三部刑不诉〔2020〕2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现系嘉峪关市**局**支队**,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移送审查起诉,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于2020年10月2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嘉峪关市**局**路**所工作期间,在办理汪某甲、汪某乙、肖某某殴打李某某一案时,收受汪某乙给予的5000元好处费后,在明知李某某的伤情已达到轻伤以上程度,汪某甲、汪某乙、肖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未对李某某的伤情做鉴定,未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致使该案降格为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同时其明知案发时汪某乙处于缓刑考验期,未将该情况向相关单位通报,致使汪某乙的缓刑未被撤销。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经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26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将涉案赃款5000元,移送嘉峪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嘉峪关市监察委员会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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