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现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路**弄**号**室,户籍住址:河南省周口市沈邱县**镇**村,于2019年2月17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肥东县公安局报请批准逮捕王某某,我院经审查后决定不批准逮捕,肥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28日决定对王某某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肥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16日11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邓某某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肥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