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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强奸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66********,汉族,初中文化,共产党员,颍泉区**镇**卫生室**,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行政村**庄**号,现住址阜阳市颍泉区**镇**行政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9年5月15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对其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

本案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于2020年8月10日第二次退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违背被害人朱某某的意志,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认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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