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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强奸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60号

  

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2002********,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2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无羁押必要性,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韩某某与文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商议以400元的车费,从务川乘坐文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前往遵义。途中,文某某在面包车上欲和韩某某强行发生性关系,因遭到韩某某激烈反抗未得逞,便指使王某某将韩某某左手控制住,文某某再次准备强行和韩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发现路旁有大货车经过,因韩某某大声呼救,文某某、王某某怕事情败露,遂停止对其性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行为,但鉴于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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