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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强奸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村**组,因强奸嫌疑,于2020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将本案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于同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练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同事关系。2020年4月23日22时30分许,王某某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村**园宿舍楼**房送宵夜给练某某时,看到练某某没穿好衣服的样子,产生与练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次日21时许,王某某想拉近与练某某的关系,再次购买宵夜送至练某某宿舍。练某某独自一人在宿舍中并告知王某某其不想吃宵夜,王某某仍将宵夜送至练某某的宿舍,在宿舍内王某某强行与练某某发生性关系。5月20日,练某某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向王某某索要赔偿,王某某要求到派出所调解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查,练某某自2019年2月19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共有12条开房记录。其中2020年3月30日-31日入住深**租,同住人李某某;2020年5月1日入住深圳市**,同住人李某某;5月2日入住**旅馆,同住人李某某;5月10日入住田寮**宾馆,同住人覃某某。经鉴定,练某某体内胚胎流产组织2检出的STR分型与练某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7.14×1027;王某某与练某某体内胚胎不符合亲生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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