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威海市环翠区**镇**号**单元**楼车库,系威海市**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12月13日,该因涉嫌强奸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2019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某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邻居勾某某成为微信好友,王某某因妻子常年不在家,遂产生与勾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并于次日请假,约勾某某到自己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二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至当年11月底。后勾某某为断绝与王某某的不正当关系,断绝与王某某的联系。但王某某欲让勾某某长期做自己的情人,遂使用如断绝关系就散发二人在一起的照片、视频、让他人知晓二人不正当关系的言语威胁方式,迫使勾某某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多次发生了性关系。2018年12月12日晚上,王某某以让勾某某亲自删除自己手机中二人的照片、视频为由进入勾某某家,强迫勾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勾某某丈夫谷加奎回家发现,二人发生厮打,遂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某某与勾某某发生性关系时系违背妇女意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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