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3********,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云南省红河州屏边县**乡**村委**期**村,因涉嫌强奸罪,经屏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屏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屏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15日20时许,被害人熊某某和其两个小孩关门到楼上睡觉,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熊某某家旁建设房子下班准备返回家,后其从熊某某家路过,叫熊某某家人下来拉狗。熊某某听到后从楼上下来赶狗,后王某某就过去拉着熊某某双手往其家里面推,将熊某某推到门口右侧中间柱子旁并按住熊某某双手,同时将熊某某连衣裙和内裤脱掉,随后将熊某某抱到楼梯脚地上一块白色塑料泡沫上将其按倒在泡沫上,同时王某某将自己裤子全部脱掉,然后对熊某某实施强奸,强奸完后王某某穿好衣服骑着摩托车离开了现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扣押物品。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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