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4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住**镇**村,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13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崇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王某甲(另案处理)与王某乙在崇信县黄花乡水磨村四海香饭店与朋友李某甲、温某某等人吃饭喝酒。期间,王某甲通过微信联系李某乙,称吃完饭后要在李某乙家借宿,李某乙同意。12日凌晨0时34分,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吃饭结束后,王某甲便再次通过微信联系李某乙,并以自己酒后无法驾车为由要求在李某乙家借宿一晚,征得李某乙同意后,王某甲便和王某乙在李某乙的引导下,来到李某乙家中,李某乙便将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带到其家东房内休息,后返回自己居住的西房内,李某乙走后王某甲和王某乙二人先后从东房出来,到李某乙居住的西房门口声称自己饿了要吃东西让李某乙开门,李某乙没有开门,从窗户内给王某甲二人递出了一袋枣,王某甲便顺手抓住李某乙手,让李某乙将门打开,李某乙开门后王某甲、王某乙二人便进入李某乙房内,进门后王某甲坐在李某乙床上,王某乙坐在了沙发上,后王某乙便乘李某乙不备将李某乙拉到自己怀里,将手伸进李某乙睡衣内抚摸李某乙的胸部,李某乙反抗不让王某乙摸自己,王某甲随后也过来将手伸进李某乙睡衣内抚摸李某乙胸部,李某乙挣脱后借口自己要去上厕所离开房间,来到李某甲家叫来李某甲,让李某甲将王某甲和王某乙二人带走,李某甲到达李某乙家中后,劝说二人去自己家,王某乙随即和李某甲离开现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案发当晚被崇信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王某乙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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