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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天台县街**镇**村**号,2018年11月18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小手指棋牌平台上开了一个好友群,拉了徐某某等十余个赌博人进群以“三阿磨”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5500元人民币左右,其中3500元钱用于向小手指棋牌平台购买钻石,个人违法所得1000元左右。

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法所得1000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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