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天台县**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创建一个微信群,并用此群于申请成为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代理,代理参数为“1ARy”,其将代理参数链接其组建的微信群内,组织了张某某、谢某某等人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以天台三阿磨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抽头渔利1万余某某,个人获利人民币4530.48元。2019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上交犯罪所得4530.4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30.48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没收上缴国库。
没收随案移送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苹果手机一部。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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