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村**号。2014年2月13日,因参与赌博(永康城市花园1503开设赌场案)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西门里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暂缓执行未执行;2014年3月27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天艺开设赌场案第一次)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4年5月9日,因参与赌博(天艺开设赌场案第三次)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西门里派出所罚款500元;2014年5月27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天艺开设赌场案第二次)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未执行。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管辖,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0日至同年2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魏某某、牛某某等人开设的邢台市围寨河北岸赌场、金水湾赌场、绿洲商务酒店北侧赌场、申庄街裤带面馆赌场、天艺学校赌场、杨青青家赌场、霍楼村赌场、永康城市花园1503室赌场、永康城市花园二层门市赌场内长期从事一般性事务工作,为以上赌场的开设提供其它直接帮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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