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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69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天台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申请成为小手指棋牌代理,创建微信群和平台好友群,组织张某某、齐某甲、齐某乙等人在平台以三阿磨形式进行赌博,并通过每局收取房费3颗钻石,每颗价格人民币1元的方式进行抽头获利。截至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每颗0.5元左右的价格从微信号“XSZQ****”处购钻4500元,抽头渔利8550元,个人获利4000余元。

2019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投案,但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主动上交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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