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现住乐山市市中区**栋**楼**号。因涉嫌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王某甲至王某乙(已诉)在乐山市市中区“罗浮盛世”小区开设的网络赌博工作室上班,次月起参与利润分成。2020年4月23日该工作室被查获。王某甲于同月26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05009.71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对王某甲上交的违法所得及王某甲处被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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