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灯塔市**街道**村**号**。因犯放火罪,于2010年被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23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白塔区**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白塔区**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塔区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胡某、谢某某(均已起诉)夫妻二人经营的白塔区**塔区文圣路隆兴超市内与二人共同架设赌博机非法牟利,非法获利约45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塔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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