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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83********,汉族,初中,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路**弄**幢**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在宁海县**街道**路**弄**幢**号**室内,通过手机下载“大胡安庆麻将”软件并在该软件内开设圈号,并建立名为“开心娱乐截图群”的微信群,组织方勇等数十人打麻将赌博。每局结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对赢家收取每局10元或5元不等的房费,共获利6500余元。

2019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手机截图信息、微信转账明细等;

2.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组织他人利用微信平台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累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能积极悔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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