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楼,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世**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9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至1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底商**商贸**楼内摆设捕鱼机3台,供人赌博,并以“帮忙”为名雇佣周某某在现场看守捕鱼机,负责给玩家上下分、收款等。经认定,三台捕鱼机均为赌博机,有两台共计16个把位正常运行。王某某在经营赌博机期间共获利两万余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本案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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