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现住江山市市区**路**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至2019年5月2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代理“辣手麻将”游戏,组建微信群、吹牛群提供给不特定玩家以打江山麻将方式赌博,从每局赢钱最多的参赌人员处收取抽头1元,共计抽头获利20839元。案发后,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839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赃、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王某某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由江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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