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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被息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20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在息烽县**镇**村**组**号住宅内开设赌场,仍为该赌场放哨,并获利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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