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4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份至6月1日以来,王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兰陵县**制管公司内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抽头渔利531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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