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51975********,苗族,初中文化,务农,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乡**村**组**号,现住武冈市**街**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潜逃,2012年1月11日被本院决定中止审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40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湘E7****小型普通客车,在武冈市**路与**路交叉路口被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8.4mg/100ml。
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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