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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市***区交警队辅警,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帮助毁灭证据,于2019年7月1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同年8月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同年8月29日一次补查重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于同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同年10月9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同年11月8日二次补查重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7日,王某乙(另案处理)将自己拉运原油的

牌照为黑AKB***号黑色帕萨特轿车送至其儿子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打工的大庆市一汽大众名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告诉王某甲将该车全车喷漆。王某甲用一周左右的时间给该车喷漆,在喷漆的过程中王某甲发现该车的后排座、后备箱内有原油污渍。2018年4月19日王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王某甲得知其父亲王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王某甲把喷漆后的黑AKB***号帕萨特轿车停放在大庆市一汽大众名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旁边的老客运站院内。安达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办王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18年7月11日询问王某甲,王某甲向安达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交待该车辆的停放地点。安达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把涉案犯罪工具黑AKB***号帕萨特轿车依法扣押。王某甲涉嫌帮助毁灭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本案经安达市公安局补充材料,王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由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决,现王某乙上诉,一审判决未生效,肇东市司法机关不提供该案的法律文书。因此认定王某甲涉嫌帮助毁灭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对王某甲存疑不起诉。经承办人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形成一种意见,同意对王某甲存疑不起诉,分管副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我院于2019年12月13日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经讨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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