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街**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6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13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旭峰,陕西渭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西安市高陵区***小区家中饮酒后准备休息,因该小区外篮球场有很多人打篮球,噪音很大,王某某便下楼持甩棍制止,引发冲突,王某某持甩棍将邵某某、黄某某等四人打伤,自己也被对方多人推倒。王某某妻子李某某见状赶到现场并报警,双方被民警带走调查。2020年6月10日王某某家属全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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