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4********,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住绥化市北林区**家园**栋**单元**室。2013年7月2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3年10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2月16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赵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从事保车行业,2017年7月30日21时许,李某某打电话让团伙成员钟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张某乙(已故)到绥化市北林区绥北路检测站附近查看是否有人对其所保车辆进行录像。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在检测站附近看见被害人刘某某正在进行录像,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后赵某某又纠集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伙同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共同前往北林区哈伊高速路与东富乡太阳升村交叉口处持械将刘某某的朋友张某丙所驾驶的黑A****A黑色奥迪A8轿车砸坏。事后,李某某出面协调此事,张某乙给付刘某某赔偿金十万元。被砸奥迪A8车经绥化市北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损价格为2300元人民币。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冯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参与此案件。 2020年4月10日,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王某某对其到太阳升路口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明知,也无证据证实其在案发现场持械参与实施了砸车行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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