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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广元市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1********。2015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8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旬阳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6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旧县派出所抓获后交至旬阳县公安局,经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0日28日被旬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由李某某报至旬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2015年2月16日旬阳县公安局决定对来某某被抢劫案立案侦查。2019年7月10日旬阳县公安局将何某某、苟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作为何某某黑社会性质案件中的一起个案移送旬阳县检察院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25日旬阳县检察院将何某某全案移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6日紫阳县检察院将王某某从何某某全案拆出,移送旬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2005年程某某(另案处理)因争夺矿山一事与李某某发生矛盾,后程某某因故意伤害李某某被判刑入狱,为此程某某怀恨在心。2012年程某某付给何某某15000元钱指使何某某对李某某实施报复。2015年2月初何某某电话通知苟某某到旬阳“办事”,带其指认李某某公司和陕G****3奥迪车(车主李某某),对车主实施报复,并交给苟某某2000元让其出事自己扛。苟某某考虑害怕查出来会被判刑,为完成何某某交待的事情,便联系其朋友王某某,请王某某过来砍人,王某某不同意。随后苟某某再次联系王某某,向王某某要了赵某某(绰号某某乙)电话。苟某某电话联系赵某某到旬阳帮自己收拾一个人,并向赵某某邮政卡汇入500元作为路费,2015年2月12日,赵某某乘坐倪某某驾驶的车牌为川H****1白色轿车窜至旬阳县城区,苟某某安排其居住在**酒店并准备一把砍刀给赵某某让其伺机作案。

2月13日18时许,李某某的司机来某某在门口路边清理陕G****3车辆后备厢时,赵某某将来某某误认为李某某并持刀进行砍杀,来某某见状连忙逃跑避让,赵某某一路追至六七米远用刀将来某某背部砍伤、身穿的衣物砍破。后赵某某乘坐倪某某的车辆逃离现场,苟某某付给倪某某路费600元,付给赵某某报酬400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旬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旬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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