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321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9时许,王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店上班时,出于个人泄愤的目的,手持小石块将周某某停放在街沿边上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黑色宝马牌轿车的右前门、右后门、右后叶子板漆面划伤。
经鉴定:被划伤的车牌号为川A*****黑色宝马牌轿车的右前门、右后门、右后叶子板漆面损失价值共计2064元。
同时查明,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已赔偿周某某损失,并已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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