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公诉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凯里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凯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毛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龙某某借款二十万元,月息为10%,在借款三个月后毛某某先后还了龙某某利息及部分本金共计十三万元左右后,因无力再偿还高额利息便停止了向龙某某还款,之后龙某某先是委托王某某向毛某某进行追债,王某某采用跟踪尾随、蹲点守候和将毛某某价值一百余万元的挖机拉走作为质押等方式向毛某某进行追债,王某某在向毛某某追债期间,毛某某共支付了六万余元钱给王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凯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起诉。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