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贞某某**镇**村*组。因无证驾驶,2012年1月9日被贞某某公安局处予行政罚款200元,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13日被贞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5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位于**镇**村小地名为**坝的0.383亩旱地以每亩五千元的单价永久划拨给沙坪政府修建通组路,其被划拨的土地四至界限为上底侯某某家土地、下抵王某乙家土地、左抵冉某某家土地,右抵王某某自家土地。2007年当道路修通后冉某某便将自家沿路的一块土地转让给冉某乙耕种,其在耕种期间无人干涉,后冉某乙又于2012年10月将该块土地转让给陈某甲和陈某乙两弟兄建房,在其兄弟二人建房过程中,王某某在地貌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以冉某甲转让给陈某甲建房留出的门占到他家0.6平米的责任地为由,要求陈某甲停止修建,陈某甲迫于压力,便找转让土地的冉某甲商量,后其二人于2013年6月25日共同出资6000元付给王某某后才得以顺利建房。
当陈某甲与陈某乙将房子建好后,又先后将建好的房子分别转让给余某某、张某某两家居住。2018年底,王某某又以其两家购买得的房屋门口占到他家土地为由,通过用石头、木柴、铁丝网等杂物堵路的方式向其两家索要钱财,余某某、陈某甲于2020年2月13日共同出资6000元(实际收取5000元)支付给王某某后障碍物才得以撤除。其间,张某某家被迫找王某某协商,因王某某漫天要价,张某某协商无果后便从自家后墙上重凿一道后门出行,任由王某某封堵,过程中给余、张两家生活和出行带来极大的不便,造成恶劣影响。
案发后,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共计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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