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住灵川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3月11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灵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卢某某、黄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廖某某等人在灵川县“食在好”饭店门口殴打被害人阳某某、陶某某,致其二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灵川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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