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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盐检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11982********,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浙江省**。因赌博于2008年7月2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处以500元罚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7月16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赌博于2014年4月22日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7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朋友一起在深圳市盐田区海鲜街新金盛酒楼吃饭喝酒,至当日21时30分许,王某某因醉酒被人从新金盛酒楼二楼扶到一楼,当王某某走到酒楼门口时,无故用手拍打夏某某停放在酒楼门口的奔驰牌汽车引擎盖,致汽车引擎盖凹陷损坏。后经深圳百汇之星实业有限公司初步评估,涉案汽车的修理费用为21816.86元。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损坏的汽车价值为14391元人民币。

另查明,2019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被害人赔偿车辆损失费21816元人民币,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表示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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