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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8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811971********,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不详无,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住深圳市**区**栋**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晚22时22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老乡杨某乙、张某甲、冯某某、刘某某等人聚餐饮酒后,因刘某某醉酒,杨某乙背着刘某某,与张某甲、冯某某一起送其返回住处,途径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与南新街交汇**商场门口人行道时,杨某乙不慎绊倒,刘某某也摔倒在地。此时,张某乙、王某某乘坐出租车经过,见状误以为杨某乙等人在殴打刘某某,遂摇下车窗叫骂。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打斗,王某某冯某某、张某甲受伤。经鉴定,王某某为轻伤二级(右足第2、3、4跖骨基底部骨折)、冯某某、张某甲为轻微伤。事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并互相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并互相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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