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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041983********,汉族,中专文化,本市人,系安徽某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车来到本区**路的**宾馆门口停车时,发现该宾馆门口停放一辆被害人柏某某的奔驰轿车(车牌号为皖*****),王某某无故将该车右侧倒车镜掰坏,又将前面车牌拽掉扔至路中央,随后进入宾馆。当王某某从宾馆出来时,再次将该车后面车牌拽掉,然后逃离现场。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辆损失价值为408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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