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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3406021990****221X,汉族,蚌埠**公司工作人员,大学本科,住安徽省固镇县****宿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镇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肖某某与其前男友曹某某因探视女儿问题发生纠纷,后肖某某于2017年9月份多次邀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前往曹某某的工作单位对曹某某进行纠缠,并在曹某某工作单位门口采取发放传单、举横幅、穿带有侮辱性文字的衣服的方式对曹某某进行骚扰;2017年12月份,肖某某又伙同王某某多次深夜前往曹某某位于淮南市山南新区**小区的家中,采取砸玻璃、泼油漆、砸监控等方式进行泄愤,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工作场所的社会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2020年8月16日,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11月18日,王某某被传唤到案;2020年9月7日、11月23日曹某某分别出具了谅解书,对肖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同案犯肖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归案经过等大量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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