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振宣,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王某某与园艺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园艺场终止了承包关系,王某某以土地是自己开荒为由拒不退还土地,经园艺场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仍拒不退还,造成仪封园艺场土地整体规划无法实现,造成园艺场各项损失7.6万余元。案发后,王某某将土地退还给园艺场,并取得了园艺场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王某某积极将土地退还给园艺场,并与园艺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园艺场的谅解,且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