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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4********,汉族,专科毕业,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镇**路**号。2019年11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2020年7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李某某(已起诉)、陈某某(已起诉)从武宁县湖滨北路**KTV二楼下楼到一楼大厅,在一楼楼梯口处,李某某与被害人齐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发生口角,李某某先动手打了齐某某,齐某某随即还手,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后,陈某某、齐某某的朋友被害人陈某某(已被行政处罚)上前帮忙,随后双方被余某某、王某某等人劝开。此时,刘某某(已起诉)从二楼下到大厅站在一旁。李某某与齐某某被劝开后还是相互对骂,随即双方又打了起来,过程中李某某被人打倒在地,齐某某随即上前踢打李某某,见状陈某某又上前帮助李某某打齐某某。李某某从地上站起来后在旁边拿了一个空啤酒瓶将齐某某头部砸伤,双方又打了起来,余某某、王某某等人又赶紧将打架双方拉开,王某某等人将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劝离KTV。在走向停车场过程中,李某某和齐某某仍在对骂,王某某推李某某劝其赶紧离开,随后齐某某冲上前打李某某,两人又互殴起来,这时刘某某上前帮忙,勾住齐某某脖子并将其放倒在地,齐某某、陈某某、被害人饶某某和李某某、刘某某再次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饶某某踢了刘某某,刘某某打了饶某某鼻子一拳,将饶某某打倒在地。之后双方又打了一会被人劝开,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齐某某、陈某某、饶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李某某、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新宁派出所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宁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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