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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柘城人,住河南省柘城县****村委****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柘城县皇集乡王克仁村皇集二中门口(即其家门口),酒后以王某乙三轮车停其家门口为由,随意辱骂殴打车主王某乙,又随意殴打前来劝解人员王某丙、刘某某、王某丁和谷某甲,致使刘某某、谷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谷某甲二人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乙、谷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谷某甲二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两份;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7、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又具有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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