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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华强,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其朋友刘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某某炒肉片饭店吃饭饮酒,至当晚23时许,刘某某等人吃完饭先后离开。次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母亲汪某某身体不适,王某某驾驶甘EY****号白色哈佛越野车,车上乘载其母亲汪某某、妻子撒某某等人,从天水市麦积区**镇**村自家出发到达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大夫曹某某对汪某某进行检查后,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急症等病症,需要住院治疗。由于王某某及汪某某、撒某某均未携带汪某某的身份证,也无法提供汪某某的身份证号码,无法办理住院手续,王某某因担心其母亲的病情,情绪激动,便与大夫争吵,要求办理住院手续,该医院五名保安先后前来维持秩序,王某某继续对大夫以及保安谩骂、拍照、威胁,医院安保人员对王某某进行劝阻时,王某某将保安的口罩撕扯掉扔在地上,保安将王某某压倒在地制服。王某某起身后又与保安撕扯,被拉开后王某某冲出诊室,朝站在过道的温某某医生头部击打一拳,后被保安再次压倒在地制服。王某某起身后到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大门口坐在地上吵闹,随后被前来处警的公安民警带走。

2020年9月2日,公安机关提取王某某的血样。2020年9月4日,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2mg/100ml。

案发后,王某某家属积极与医院沟通,对医生诚恳道歉,医生曹某某、温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系初犯,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又取得医生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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