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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社**路**号**栋**,组织机构代码:708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0****。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科技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被不起诉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该公司自2014年开始成为**制造(珠海)有限公司的锡膏产品供应商,其向该公司供应的锡膏产品用于该公司代工生产的华为手机等终端产品上。

    2013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某为使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获得**公司供应商资格及扩大其产品在**公司、**制造(珠海)公司的销售份额,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现金等方式向**公司员工张某某及**制造(珠海)公司员工江某某、刘某某、冼某某、邬某某、彭某某等人支付好处费及佣金回扣合计2116733元。经核实,王某某行贿前述6名受贿人的资金来源于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以及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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