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四川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包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广西贵港**汽车项目基地建设木工工程,为获取该项目项目经理胡某某、夏某某(以上两人均另案处理)的关照,在2018年2月送给胡某某现金5万元,2018年5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给夏某某3万元。其中夏某某于2018年6、7月份将3万元退还给王某某。
现王某某已经将3万元退缴至永康市公安局,并赔偿涉案单位损失取得涉案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数额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关单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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