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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容留吸毒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家住南昌市新建县**镇**号,职业:个体,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新建县公安局处以伍佰元罚款,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收到补充侦查卷一;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收到补充侦查卷二。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奉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当天晚上在南昌市新建县**饭店内与刘某某(已判决)在一桌吃饭庆祝生日,饭后,刘某某提出来邀请大家去“摇头”蹦迪找不到场地时,王某某主动告知刘某某其有奉新县**镇**村**农庄厨师的微信,并与**农庄厨师黄某某(已判决)沟通好花包厢费2000元人民币就可以“摇头”蹦迪,后由其手机将20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支付转账给了黄某某。继而王某某伙同刘某某等人驱车到了奉新县**镇**村**农庄,在农庄主楼二楼东边KTV包厢内容留罗某某、余某某等三十六人吸食毒品K粉和摇头水。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奉新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农庄厨师黄某某沟通好花包厢费2000元人民币就可以“摇头”蹦迪,然后由王某某通过本人手机将20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支付转账给了黄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刘某某共同容留他人吸毒,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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