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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容留卖淫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97********,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楼街**乡**街屯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街**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某甲自2020年5月份以来容留张某某、英某某、蒋某某等人在兰山区聚才路与滨河路交汇西侧路北的新雅泰会所内卖淫。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该会所内是否有卖淫行为不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作用不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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