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现住毕节市**镇**村**组。曾因赌博,于2016年12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2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决定释放。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2018年7月30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15日、2018年8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2018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南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19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任某某在其位于南安市**镇**村**公寓**室的住处里容留陈某某、王某甲、陆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任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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