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4197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济源市****村。曾盗窃罪于1991年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窝藏罪于2001年2月23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抢劫罪2008年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济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3日、10月18日郭某某、姜某某两次到王某某的住处,王某某容留郭某某、姜某某在自己的住处吸食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0二0年四月二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