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济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3日、10月18日郭某某、姜某某两次到王某某的住处,王某某容留郭某某、姜某某在自己的住处吸食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0二0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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